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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資格條件及評審細則研究員級高級政工師資格條件(試行)
              發布時間:2017.06.15  瀏覽次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具有本專業廣博、堅實的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在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論研究上有所創新或突破,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發展的前沿動態,能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指導思想政治工作實踐;能創造性地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善于做群眾工作,在群眾中有較高威信,在全省或全國本行業思想政治工作戰線具有較高知名度;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決策能力和駕馭全局的能力;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在我省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思想政治工作專業的在職人員,其中事業單位人員的參評范圍按《關于事業單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資格評定工作的實施意見》(蘇宣發[2003]1號)文件確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針,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思想品德優良,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高級政工師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高級政工師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中)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取得高級政工師資格后,從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高級政工師資格后,獲得全國或省(部)級先進思想政治工作者稱號。

                    (三)取得高級政工師資格后,獲得國家級獎勵或省(部)  級二等以上獎項1次,或市(廳)級一等獎以上的獎勵2項以  上(前三名)。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高級政工師資格后,按《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具備較高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系統掌握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努力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二)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能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處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在思想政治工作的某一領域做出開創性的貢獻。

                    (三)系統地掌握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方法,熟悉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理論、最新知識及其發展趨勢,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理論問題上有所突破,對推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論建設產生重要影響。

                    第七條  專業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決策能力和領導能力,全面負責所在單位、部門或分管某一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發揮思想政治工作優勢,調動干部職工積極性,為保障工作任務完成起了重要作用。

                    (二)具有較強的研究能力,能運用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成果指導工作,并在實踐中解決具體問題,取得顯著成效。

                    (三)具有較強的開拓創新能力,開創本單位、本部門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所承擔的思想政治工作獨具特色,在全省或本行業產生較大影響。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一)針對新時期思想政治工作的特點及單位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運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關知識,積極提出具有獨創性解決問題的思路和舉措,提交反映本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案例分析報告。

                    (二)在本部門、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績顯著,獲得市(廳)以上黨委、政府的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級政工師資格后,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高水平的論文、著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同時在省級以上重要報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研究論文3篇以上。

                    (二)在二省級以上重要報刊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對實際工作有指導作用、有較高水平的研究論文5篇。

                    第十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  申報研究員級高級政工師資格者應提交第三條至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二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見附錄。

               

              高級政工師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具有系統扎實的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較高的專業研究水平,及時了解本專業發展的前沿動態,能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處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則、基本方法、優良傳統及國內外有關的新情況、新經驗有較深的研究;有比較豐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經驗,善于做群眾工作,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決策能力和駕馭全局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在我省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思想政治工作專業的在職人員,其中事業單位人員的參評范圍按《關于事業單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資格評定工作的實施意見》(蘇宣發[2003]1號)文件確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針,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思想品德優良,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政工師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政工師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中)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取得政工師資格后,從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以上。

                    (二)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取得政工師資格后,從事思想政治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學士學位),取得政工師資格后,從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思想政治工作15年(或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思想政治工作20年)以上,取得政工師資格后,從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政工師資格后,獲得過國家級獎勵或省部級二等獎,或市(廳)級一等獎。

                    (六)取得政工師資格后,獲得過市(廳)級以上先進思想政治工作者。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政工師資格后,按《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比較系統地掌握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努力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二)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能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處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熟練掌握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方法,了解國內外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情況、新經驗,具有比較系統的歷史、教育、法律等知識。

                    第七條 專業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具體負責所在單位、部門某一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具有較強的文字寫作能力,主持完成具有指導意義的報告、總結、規章等。

                    (三)具有較強的領導能力,結合本行業和本部門的工作實際,能組織、指導完成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務。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一)具有較強的研究與實踐能力,能針對所在單位、部門存在問題和薄弱環節,運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關學科知識進行深入系統的分析研究,提出新的觀點和解決辦法,并提交反映本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案例分析報告。

                    (二)在本部門、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績顯著,獲得縣(市、區)級以上黨委、政府的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政工師資格后,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高水平的論文、著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著作、譯著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報刊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對實際工作有指導作用、有較高水平的研究論文2篇,在市級以上報刊發表1篇。

                    (三)在省級以上報刊上發表研究論文2篇,在省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論文1篇以上。

                    第十條 外語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以上。

                    (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相應級別的職稱外語考試,并取得合格證書。

                    (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從其他專業技術工作崗位轉至思想政治工作崗位的人員申報高級政工師,專職從事思想政治工作需1年以上,且業績成果需以思想政治工作為主,原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論文、研究成果可適當參考。

                    第十三條 申報高級政工師資格者應提交第三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四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見附錄。

               

              政工師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具有較系統的理論和專業基礎知識,了解本學科和相關學科的發展前沿動態,并有一定的專業研究成果;掌握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方法,并能結合實際較好地加以貫徹和運用;有思想政治工作的實踐經驗,密切聯系群眾,能獨立在群眾中開展宣傳、宣講工作,并有較好的工作實績;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綜合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二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針,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思想品德優良,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助理政工師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 )以上。

                    第三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科學歷或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政工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4年以上。

                    (二)獲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以下學歷者,經考核合格,可初定政工師資格。

                    1、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

                    2、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 ),從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第四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政工師資格后,按《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五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掌握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努力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二)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能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處理思想性政治工作中的問題。

                    (三)掌握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方法,了解國內外思想政治工作的有關新情況、新經驗,具有比較系統的歷史、教育、法律等知識。

                    第六條 專業工作經歷(能歷)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具體從事所在單位、部門某一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文字能力,參與完成思想政治工作的報告、總結和規章制度等的擬寫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領導能力,結合本行業和本部門的工作實際,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條 業績、成果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能力,能針對所在單位、部門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運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關學科知識進行研究,提出工作意見。

                    (二)在本部門、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績顯著,獲得上級部門的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論文、著作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著作、譯著1部,本人撰寫1萬字以上。

                    (二)在市級以上報刊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對實際工作有指導作用、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論文3篇。

                    (三)在市級以上報刊上發表研究論文2篇,在市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論文1篇以上。

                    (四)在市級以上報刊上發表研究論文1篇,在市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論文1篇,撰寫為解決本地區、本行業思想政治工作中問題的、具有一定水平的調查報告或總結1篇。

                    第九條 外語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以上。

                    (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相應級別的職稱外語考試,并取得合格證書。

                    (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從其他專業技術工作崗位轉至思想政治工作崗位的人員申報政工師,專職從事思想政治工作需1年以上,且業績成果需以思想政治工作為主,原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論文、研究成果可作參考。

                    第十二條 申報政工師資格者應提交第二條至第十條所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三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見附錄。

               


              助理政工師資格條件

                    一、資格標準

                    比較熟悉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努力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聯系群眾,能幫助群眾解決一般思想認識問題,并有一定的工作實績;能完成綜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務,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二、申報條件

                    (一)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針,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思想品德優良,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政工員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 )以上。

                    (二)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高中(中專)學歷,取得政工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7年以上或從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

                    2、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政工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2年以上或從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3、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

                    (三)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政工員資格后,按《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要求。

                    三、評審條件

                    (一)掌握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努力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二)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能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處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問題。

                    (三)比較熟悉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則、優良傳統、中國革命史等知識及中國國情,具有從事本職工作的實際能力和經驗。
               

               

              政工員資格條件


                    一、資格標準

                    了解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努力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勝任本崗位的工作。

                    二、申報條件

                    (一)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針,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思想品德優良,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 )以上。

                    (二)學歷、資歷要求

                    1、高中(中專)學歷,從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2、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

               

              附錄:

                    一、評審范圍及評定對象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在我市企、事業單位中從事思想政治工作專業的在職人員,其中事業單位人員的參評范圍按《關于事業單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資格評定工作的實施意見》(蘇宣發 [2003]1號 )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稱評定范圍是:國有企業、非公有制企業、鄉鎮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城市社區組織。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稱評定對象是:在上述范圍中專職從事黨務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員,或以主要精力直接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專職人員。

                    1、專職思想政治工作人員

                    (1)專職從事黨務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員。指黨委的負責人、組織、宣傳、黨辦、研究、統戰等部門和紀委中直接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專職人員;專職黨總支、黨支部的書記、副書記;編制在行政序列的宣傳、宣教部門中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專職政工人員(兼有行政或技術職務的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在其主要工作崗位參加專業職務的評聘)。

                    (2)在工會中專職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員。指工會的負責人、宣教、組織、研究、女工部門中直接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專職人員。

                    (3)共青團組織中專職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專職人員。

                    2、以主要精力直接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專職人員

                    (1)黨政兼職,主要精力直接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員。

                    (2)在保衛、老干部、人事、信訪、計劃生育、民事調解、人民武裝、監察、退休職工管委會等部門工作的專職干部和專職分管這九個部門工作的副職中,以主要精力直接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員。

                    3、不能參加當年職稱申報的人員

                    (1) 在評審年的上一年停薪留職人員。

                    (2) 全脫產學習一年以上的人員。

                    (3) 連續病假6個月以上的人員。

                    (4) 上一年年底不在政工崗位的人員。

                    4、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的人員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中)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2)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3)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5、不能參加政工專業資格評定的人員

                    (1)已離退休的人員,及已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尚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個別因工作需要按有關規定延緩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除外)。

                    (2)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

                    (3)在受處分期間以及受到刑事處分和正在立案審查的人員。

                    二、申報人必須提交的材料 

                    1、按有關要求填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3份,并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備用相片1張(免冠大1寸)。

                    2、"江蘇省申報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一式20份(請用8K紙復印后蓋章)

                    3、將申報的專業準確地填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欄目處,同時將本人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并經單位核實確認。

                    4、對照第二條,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年度考核結果填入\"申報表\"內相應的空欄處。

                    5、對照第三條,提交任職條件規定的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任職聘書的復印件。

                    6、對照第四條,提交記載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完成繼續教育情況,并經同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審驗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原件。

                    7、對照第五條、第六條,提交反映本人專業理論水平和專業能力的證明材料。

                    8、對照第七條,提交反映本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案例分析報告和本人主要業績的獲獎證書復印件。

                    9、對照第八條,提交規定數量內的著作、論文、專業文章原件。

                    10、對照第九條,提交符合省職稱主管部門要求的職稱外語考試有效成績證明原件,或免試證明材料。

                    11、對照第十條,提交符合省職稱主管部門要求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有效成績證明原件(或免試證明材料),或提交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須按評委會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三、本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專業工作總結:主要對從事思想政治工作以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畢業學校、現專業技術資格、簡歷等)、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情況(如學習、科研、參與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等)、取得業績(按工作內容分述)、專業特長(經驗)、今后努力方向等項目。

                    2、案例分析報告:指將本人在解決思想政治工作問題中的心得體會,選取幾個案例以具體技術實例處理分析的形式總結出來。文中必須有典型事例、工作過程、工作方法、工作實效。

                    3、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學術專著或譯著。全書字數一般要求在15萬字以上。

                    4、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論文必須具有"三性"(即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1000字。期刊必須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或CN(國內統一刊號)。

                    5、宣讀論文:指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大會宣讀,并在相應論文匯編上全文(或摘要)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凡宣讀論文必須提交論文宣讀證書、會議通知、會議日程安排等相關材料。

                    6、國家級報刊:指由國家各部委,各級專業學會主辦并公開出版的報刊以及各部所屬院校主辦的學報。報刊必須注有統一規范的刊號。

                    7、省級報刊:指由省各部委辦廳局和省級學術機構主編或主辦的已取得ISSN和(或)CN或JS刊號的報刊。

                    8、重要報刊:指由國家各部委,各級專業學會,省級學術機構主編或主辦并公開出版的報刊以及各部所屬院校主辦的學報,以及省級以上黨報黨刊。報刊必須注有統一刊號。

                    9、市級期刊:指由市各部委辦局、市級學術機構主編或主辦的已取得ISSN和(或)CN或JS刊號的報刊。

                    10、省級學術會議:指由省部委辦廳局或相當于這一級學會召集的學術會議。

                    11、市級學術會議:指由市部委辦局或相當于這一級學會召集的學術會議。

                    12、表彰和獎勵:指各級黨委、政府頒發的關于黨務、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科研等方面的政府獎項。黨委、政府組成部門頒發的相關獎項視同下一級黨委、政府獎項。

                    13、項目(或課題):指國家、省和省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科研任務。對科研立項課題,應提交課題立項申請表,階段性進行情況報告書(含主管部門組織的3位以上同行專家的審查鑒定意見)。

                    四、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2、本條件規定的著作、論文、交流論文等,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3、本條件所提\"市"指副省級及地級市,不含縣級市。

                    4、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從畢業參加本專業工作后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

                    后續學歷獲得者,可從申報者人事檔案記載開始的員級資格起計,但必須將全脫產學習時間減除。其員級資格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審核認可。

                    5、資歷計算方法:從現專業技術資格批準之日起計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獲獎成果均須同時附上相應專題材料。

                    7、本條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評委會專家評定。

                    本細則未盡事宜,由市思想政治工專業資格評定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此前有關文件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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