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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系統掌握本專業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法規,熟悉相關專業知識;掌握并能分析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能根據國家或省產業發展需要和學科發展要求提出本學科研究、開發方向,選定具有重要實際意義或開拓性的研究、開發課題;能承擔和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研、推廣或攻關項目,能創造性地解決重大、關鍵的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國內領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或在引進、消化、吸收、推廣新技術中取得重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發表、出版本專業高水平的論文、著作;具有培養指導本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生產建設、勘察設計、工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推廣、工程技術管理、質量監督、咨詢服務、科技信息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二)雖不具備規定學歷(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或具備規定學歷(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省(部)級科技進步(及相應獎項,下同)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省(部)級優秀設計(及相應獎項,下同)一等獎1項及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 3、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及省(部)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的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4、組織或解決過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或國家技術攻關項目的關鍵性技術問題,填補了國內空白并取得顯著技術成果和經濟效益。 5、獲得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或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 6、獲得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2項以上(第一發明人)。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并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為本專業學科、技術帶頭人;系統掌握本專業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法規,熟悉相關專業知識,掌握并能分析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過省(部)級以上重點工程、科研、推廣及攻關項目1項以上。 (二)主持完成過市(廳)級重點工程、科研、推廣及攻關項目2項以上。 (三)主持完成的科研項目或課題,取得了重要成果,經權威部門認定填補省級以上空白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四)主持解決過本專業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的技術問題,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五)承擔或主持完成過國家、行業或省級規范、規程、標準的編制,并已公布實施。 (六)獲得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1項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省(部)級以上的工程項目(含設計、規劃、勘察、設計等)一等獎以上1項或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 (三)主持研制或開發的成果在國際性科技交流中獲金、銀質獎。 (四)主持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經過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且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五)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專利1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并有專利證書和專利實施單位的證明。 (六)獲得省級以上“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論文、著作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公開發表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學位)。 (二)取得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或取得國家或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規定科目的合格證。 (三)取得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合格證。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申報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資格應提交第三、四、 五、六、七、八、九、十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二條 從省外引進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