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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物化探與遙感專業工程師資格條件 ( 試行 )  
              發布時間:2017.06.15  瀏覽次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了解相關專業知識,了解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應用于工作實踐;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業績較顯著,取得具有一定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取得一定效果;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著作;有指導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水平和能力;能運用外語和計算機獲取信息及進行學術交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應用重力法、磁法、電法、地震及其他彈性波法、放射性法、聲波法、地溫測量法或其他地球物理勘查方法,以及可見光和近紅外光攝影、熱紅外掃描、多光譜掃描、聲吶及側視雷達及其他微波等物探、遙感方法,或應用巖石地球化學測量、土壤地球化學測量、水系沉積物地球化學測量、水地球化學測量、氣體地球化學測量、生物地球化學測量、海洋地球化學測量、同位素地球化學測量及其他地球化學測量方法從事物化探與遙感科研、勘查以及技術研究、技術開發、技術管理、科技信息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申報工程師資格。

              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二)獲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以下學歷(學位)者,經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師資格。

              1.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

              2.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了解相關專業知識。

              (二)了解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最新科技現狀和發展趨勢,并能結合實際工作加以應用。

              (三)了解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省()級項目或重大工程項目。

              (二)作為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干完成過2項以上中、小型工程項目或相應級別項目。

              (三)負責并實際完成某些技術難度較大的物化探或遙感專項技術工作,或擔任小型物化探項目負責人2次以上。

              (四)作為技術負責人之一,完成過2項以上中型以上項目的地球化學填圖或普、詳查項目的全過程。

              (五)參加過市級以上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的編寫。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或縣()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獲獎者(前三名,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級以上優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參加過本專業大、中型項目的實施,作為主要參加人編寫技術報告2份以上。

              (四)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經市級以上主管部門確認,有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著作或譯著1(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

              (二)在市級以上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論文2篇以上。

              (三)為解決較復雜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一定水平的專業文章2篇以上。

              第十條  外語要求(已不作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應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其應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  破格條件

              第十二條  破格申報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業績顯著,學術或技術上有一定的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為優秀,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

              (一)取得中專學歷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二)()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第十三條  破格評審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規定的評審基本條件的前提下,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承擔或主要參加省()級科技項目或工程項目,成果達到省內較高水平,經鑒定認可的。

              (三)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獲得市級以上主管部門獎勵或表彰者。

              (四)獲得市級以上授予的優秀科技工作者或勞動模范稱號者。

               

              第五章     

              第十四條  申報工程師資格應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五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資格條件附錄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的材料

              1.按有關要求填寫江蘇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3份,并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備用相片1(免冠大1)

              2.“江蘇省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對照資格條件要求應填寫、提交的材料)

              3.對照條件第二條,將申報的專業準確地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欄目上。

              4.對照條件第三條,將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年度考核結果填入申報表內相應的空欄處。

              5.對照第四條,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任職聘書等復印件。

              6.對照第五條,提交記載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完成繼續教育的情況、經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驗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原件。

              7.對照第六條,提交反映專業理論水平的證明材料。

              8.對照第七條,將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處,并經單位核實確認。

              9.對照第八條,提交反映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報告1份,以及業績成果證件、證明及輔助證明材料(包括獲獎證書、與成果相對應的公開發表的論文、成果鑒定證書等)復印件。對科研立項課題,應提交課題立項申請表、階段性進行情況報告書(含主管部門組織的3位以上同行專家的審查鑒定意見)

              10.對照第九條,提交規定數量的論文、著作或譯著等原件。

              11.對照第十條,提交符合省職稱主管部門要求的職稱外語考試有效成績證明,或免試證明材料。

              12.對照第十一條,提交符合省職稱主管部門要求的職稱計算機考試()有效成績證明(或免試證明材料),或提交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審核、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須按評委會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條件有關的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重大:某一區域范圍內規模大、影響深的。

              2.疑難:暫不分明,難以確定。

              3.主持:經某一級別部門認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

              4.精通:理解透徹,應用嫻熟。

              5.系統掌握:熟知并能應用自如。

              6.掌握:充分理解,較好地應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應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專業技術工作報告:主要是對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專業技術工作情況進行的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畢業學校、現專業技術資格、簡歷等)、開展工作情況(如科研、參與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等)、取得業績(按工作內容分述)、專業特長(經驗)、今后努力方向等項目。

              10.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著作必須具有三性”(即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

              11.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其內容一般包括摘要、關鍵詞、材料與方法、結果、討論、參考文獻等六方面。論文必須具有三性”(即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須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

              12.專業文章: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經驗總結、短篇報告或實例報道等文章。全文字數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須有ISSN()CN刊號。

              13.宣讀論文:指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大會宣讀或學科分組會議上宣讀,并在相應論文匯編上全文(或摘要)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凡宣讀論文必須提交論文宣讀證書、論文匯編、會議日程安排等相關材料。摘要發表者須同時提交全文原稿。

              14.國家級期刊:指由國家各級專業學會、各部主辦并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期刊以及各部所屬院校主辦的學報。期刊必須注有ISSN()CN刊號。

              15.省級期刊:指由省級學術機構主編或主辦的,并已取得ISSN()CN刊號的期刊。

              16.市級期刊:指由市級學術機構主編或主辦的,并已取得ISSN()CN刊號的期刊。

              17.國家()性學術會議:指由國家一級專業學會、國際學術組織或國際學術組織委托我國相應的學術機構組織召集的會議。

              18.省級學術會議:指由國家二級專業學會召集的學術會議。

              19.市級學術會議:指由國家三級專業學會召集的學術會議。

              20.主要作者、主編: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必須在10萬字以上。

              21.主要編著者:指專業著作的主編或副主編以外的編者或一般作者,其參加編著的字數一般應在2萬字以上。

              22.科技進步獎:特指科技進步獎、科技成果獎、自然科學獎、國家發明獎、星火獎、火炬獎等獎勵項目。

              23.項目(或課題):包括國家、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研或技術開發任務。有科學研究、技術管理、開發及推廣應用等類型,按來源可分為國家下達項目、國內外合作項目、合同項目及外商投資項目等。

              24.項目的全過程:指從調研立項、方法試驗、工作設計、項目實施、數據成圖、綜合研究到編寫報告的過程。

              25.本條件所涉及各類獎項的獲獎者,均應提交個人獲獎證書;若有些獎項,在無法提交獲獎證書的情況下,應同時提供項目獲獎證書、單位對獲獎者排名的證明及頒獎主管部門認可獲獎排名的證明。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本條件中凡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等概念均含標識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項以上含1項,三等獎以上含三等獎,縣以下含縣等。

              .本條件所規定的論文或專業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本條件所規定的著作、論著、專業性文章、宣讀論文等,不論出于何出版社、何專業學術期刊、何學術會議,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本條件所提指副省級及地級市,不含縣級市。

              .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從畢業參加本專業工作后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續學歷獲得者,可從申報者人事檔案記載開始的員級資格起計,但必須將全脫產學習時間減除。其員級資格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審核認可。

              .任職資歷計算方法:從現專業技術資格批準之日起計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

              7.凡提交的獲獎成果均須同時附上相應公開發表的專題論文。

              8.本條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評委會專家評定。

              9.本條件所指推廣新技術、新項目,經市(當地)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可的程序參照科技成果鑒定方式進行,具體如下:

              (1)申報人提出申請,填寫推廣新技術、新項目應用水平考核鑒定表”(以下簡稱鑒定表”)

              (2)所在單位審核推薦;

              (3)由市()行政主管部門組織5名以上同行專家進行評議,并將專家評議具體意見填入鑒定表

              (4)市()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議意見,作出綜合評價結論并填入鑒定表

              四、關于項目分類分級和項目完成人劃分

              1.項目分類分級

              項目級別是指按項目重要程度、工作量大小、經費投入規模以及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所劃分的項目等級。具體劃分如下:

              (1)國家級項目

              ①由國務院批準的項目;

              ②由國務院各相關部、局批準下達的項目;

              ③全國性各類基金會設立的項目。

              (2)省級項目

              ①由省財政部門下達的項目;

              ②由省科委下達的項目;

              ③由省國土資源廳下達的項目;

              ④由省其他相關廳、局下達的項目;

              ⑤由省級各類基金會設立的項目。

              (3)地()級項目

              ①由地()級政府和相關職能局下達的項目;

              ②由地()級各類基金會設立的項目。

              另外,從項目投入經費的數額大小將項目分為大、中、小3類,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大型項目:項目經費≥100萬元(測繪、物化探專業:≥50萬元,巖土專業:≥300萬元)

              中型項目:項目經費≥20萬元(巖土專業:≥100萬元)

              小型項目:項目經費<20萬元。

              (注:建設工程項目按國家有關部委的劃分標準執行)

              2.項目完成人劃分

              (1)項目成員組成

              參加并完成項目的人員一般可分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技術骨干和輔助人員。

              ①項目負責人:指承擔項目的直接領導人,全面負責項目的各項工作,包括行政、技術指導、技術管理等工作。

              ②技術負責人:指在項目負責人的領導下,全面負責項目的技術指導、技術管理等工作。

              ③技術骨干:指在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領導下,全面負責某一子課題或專題的技術指導、技術管理等具體工作。

              ④輔助人員:指在項目組內,在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干的領導和帶領下,承擔輔助工作的人員。

              (2)項目完成人的劃分

              項目完成人按其在項目中所起的作用分為主要完成人和一般完成人兩類,主要完成人指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技術骨干,一般完成人指輔助人員。

              ①主要完成人排序: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技術骨干。

              ②主要完成人人數比例:一般按項目大小確定主要完成人數為27人。

              其中,大型項目5至7人,中型項目3至5人,小型項目2至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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