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導航 /Navigation
聯系我們 /CONTACT
人力資源 當前位置:首頁 >> 人力資源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資格標準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熟悉相關專業知識;了解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應用于工作實踐;有較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具有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果;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有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水平和能力;能運用外語和計算機獲取信息及進行學術交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地下工程(如:洞室、隧道、管線、基坑等)、廢棄物埋置以及為建設項目[如:港口、碼頭、路橋、機場、核電站、水庫、其他建(構)筑物等]開展的巖土工程勘查(察)、設計、咨詢、監理、檢測、監測、施工工作;巖溶、滑坡、危巖及崩塌、泥石流、采空區勘查、評價、治理工作以及從事工程質量檢查監督、技術開發、技術管理、科技信息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第四條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二)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學專科學歷且累計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第五條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六條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對本專業的某一分支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具有指導下一級專業技術人員學習、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二)了解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并能將國內外先進技術或新理論應用于實際工作中,具有開拓新的方法技術或新的研究領域的能力。 (三)熟悉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 第七條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中的巖土工程勘查(察)、設計、治理、施工、監理、監測工作之一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l項以上大型項目(含巖土工程勘察專業甲級勘察等級、專業施工一級資質等級的巖土工程)調查、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監理、檢測、監測工作之一,主編(審)其報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上述工作2項以上。 (三)主持中型項目(含二級巖土施工項目、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乙級的項目)中的巖土工程勘查(察)、設計、治理、施工、監理、監測工作之一,主編(審)報告4項以上。 (四)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之一,組織實施相當于一個省轄市范圍的巖土工程信息系統工作。 (五)參加編制或審定過省(部)級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 (六)參與過大型以上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的審查;從事技術管理工作并取得明顯效果,有可考證的建設性意見被采納。 (七)在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負責策劃、主持(或主要)編制綜合性管理文件,使單位在走向正規化管理中取得明顯效果。 第八條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主持或組織完成的項目成果獲市(廳)級以上優秀成果獎、勘察施工一等獎或省(部)級以上優秀勘察成果二等獎(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作為主要技術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獲得的成果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確認,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 (四)主持完成的技術成果,經專家鑒定居國內先進水平。 第九條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后,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著作或譯著l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2篇以上。 (三)在省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并獲獎的論文2篇以上。 (四)為解決復雜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報告或編寫的大、中型項目技術報告3篇以上。 第十條外語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應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其應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應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三條 從國內外引進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 第十四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